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类型和承办单位
1.工地(含拆迁工地)扬尘污染,包括:未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覆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
承办单位:建筑工地由市住建局负责;道路工地由市交通局负责;水利工地由市水利局负责。
2.“黑车”(未在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违法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承办单位:市住建局
3.在城市建成区焚烧垃圾、树叶等。
承办单位:市住建局
4.违规进行散煤加工、设置销售点。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5.在城市建成区违法使用散煤,燃煤散烧。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6.超高、超宽、超载、超速货运车辆进入城区,不执行密闭运输规定造成抛洒;机动车排放黑(蓝)烟;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非道路车辆拒不执行绕行、限行规定。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7.违反规定,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
8.擅自建设、运营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未按要求错时生产。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9.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钢铁、水泥等生产企业拒不执行错峰生产。
承办单位:市工信委
10.焚烧农作物秸秆。
承办单位:市农业局
11.违规使用燃煤大灶,没有安装或没有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和其他餐饮行业。
承办单位: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
12.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3.擅自建设、投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 和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或被依法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4.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5.新、扩、改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7.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8.不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9.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相关部门
第三条 举报途径
公众可通过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12369微信举报”平台、邮寄信件或直接到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市环保局一楼)举报等途径进行举报。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邮编:467000。
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统一受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受理举报后,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向承办单位派发转办单进行转办。
第四条 调查核实
接转办单后,承办单位应立即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反馈《平顶山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及调查处理相关文书。
第五条 奖励金额
1.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1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10类、第11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2类、第8类第二项、第13类、第15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3.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8类第一项、第9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7类、第18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4.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第六条 奖金发放
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受理的有奖举报,奖金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7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2.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工作人员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3.举报奖金可采用到指定地点当场领取、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等方式支付;
4.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税金;
5.相关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平顶山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平顶山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第七条 奖金受领
1.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2.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4.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2.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反映的情况应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对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提供下列情况:
1.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同一举报有多个奖励等次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5.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类型,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6.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
4.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区(市内五区)、舞钢市、叶县、宝丰县、鲁山县、郏县和石龙区。
第十一条 有奖举报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