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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告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的通告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通告如下:  

一、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 运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实时、准确将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信息传输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落实场地硬化、物料覆盖、湿法作业、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对出场货运车辆车底、车轮和车身进行清洗;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四、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五、违反本通告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且初次违法超限通行技术监控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 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十、道路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8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