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1〕75号)文件精神,本着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审慎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按照《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平双随机办〔2021〕6号)文件规定和《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平双随机办〔2025〕2号)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顶山市本级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市本级货运源头企业根据信用分类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査对象。
三、检查内容
在用的称重设备是否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且检定合格(市场监督管理局);货运车辆是否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交通运输局);是否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交通运输局);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检查(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检查
成立由随机抽取的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重点源头企业联合抽查检
查情况记录表
附 件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重点源头企业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 检查 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市交通运输局 |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市交通 运输局 | 货运车辆是否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是否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检查。 | |||
市市场 监督管 理局 | 在用的称重设备是否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且检定合格。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