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界定通航水域范围,明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豫交规〔2025〕1号)要求,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
一、本次通航水域认定全市2个通航水域,通航水域内持证船舶均有航行权。其它水域均为非通航水域。
二、通航水域的认定、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水域通航利益相关方如对认定意见存有异议,或要求新增、调整通航水域,可向属地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经属地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后,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平顶山市通航水域认定汇总表(2025年)》
2.《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认定全市内河通航水域(第一批)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序号 | 河流、航道、库区、湖泊名称 | 起点 终点 | 通航里程(km) | 航道等级 | 水域所属行政辖区(县、市) | 备注 |
1 | 沙颍河航道 | 平顶山港至北汝河入沙河口 | 24.5 | Ⅳ | 平顶山市高新区、叶县 | |
2 | 石漫滩库区 | 1. 寺坡码头至大坝码头 2. 二郎山码头至寺坡码头 | 11 | 平顶山市舞钢市 | ||
合计 | 35.5 |
附件2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认定全市内河通航水域(第一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划定内河通航水域范围
(一)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
平顶山市辖区范围内分布多个河道、库区、湖泊等水域。随着平顶山市河、湖流域治理工作推进,水生态环境日益变好,航道、库区、湖泊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新业态不断兴起,涉水旅游项目建设日益增多,在涉水管理方面存在部门职责交叉重叠和管理盲区。因此针对我市当前水上船舶旅游管理部门多、职责边界不清等情况,依法对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划定,以便明确职责边界和管理范围,从而强化水上交通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人民群众不断咨询船舶航行条件、航行水域等相关信息,要求公布通航水域范围的需求也日渐增多,在日常安全监管中也有相对人依法提出了要求通航水域划定范围信息公开的申请。
因此,当前平顶山市内河通航水域的公布无论从依法履职需要还是群众要求信息公开需要都显得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需要海事管理机构认定。
(二)《河南省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三)《河南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规定,对认定的通航水域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内容解读
首批公布的内河通航水域是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货运船舶、客运船舶(证书齐全)航行的公开水域,具备通航安全保障、满足实际交通需求等条件,主要涵盖沙河航道、石漫滩库区。后续还将考虑满足我市水运经济发展、航道建设等需要,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公布一批。
四、依法履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营运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本市辖区非营运船舶、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域船舶安全管理由各相应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单位。
五、非通航水域管理的原则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舟筏漂流、船舶游乐,城市园林水域、风景名胜区船舶观光游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解读机关: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齐生辉
政策咨询电话:0375-2658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