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工作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是对局属单位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会计账目、会计资料及相关资产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局审计科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单位强化监督、规范经济行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给领导提供参谋和决策依据,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交通运输局的规章制度,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以及上报的及时性。
(二)各项收入及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及清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交通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和工程决算的审计或委托审计事项。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人员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各类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预决算,检查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浪费的行为,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封存账册的临时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人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八)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享有市交通运输局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审计权限。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具体项目审计,应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实施审计时,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重要审计事项和问题应取得有关证据材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的事实应有相关人员的签章认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六)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对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条 局审计科对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