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
网站已支持ipv6

政务公开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平顶山交通运输局 2019-09-09 15: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交通运输双随机检查行为,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6〕271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交通运输双随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联合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检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梳理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各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自监管领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和职责权限,建立随机抽查各类市场主体的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对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各检查机构要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阶段性专项工作部署,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的建议意见,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定发布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对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70%。

第九条 市场主体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应由检查机构组织实施,按照抽查的原则、类型和比例,通过随机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一次性产生。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检查机构实施双随机抽查应当采取不定期和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

    第十一条  被抽查对象确定后,从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针对特定情况可以组建联合检查组,对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前,可以先行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市场主体应准备的材料,并要求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检查时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随机检查文书》

《随机检查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在检查结束时应当交被检查单位,另一份检查单位留存。

第十四条  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呈报部门负责人。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确需整改的市场主体,要进一步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处罚。需要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应当告知该行政主体并按规定程序移送。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纳入上级单位统一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给予适当抽查豁免,对信用记录较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列入异常主体名录库,并在经营许可、资金补助、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相关抽查书面材料要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1218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