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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分级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08-09-21

法规名称: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分级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 1997-6-9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本分级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内,遵照《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须按本办法附图《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框图》进行操作。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全省交通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从业单位的资信审查登记。
  第六条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市场管理。
  (1)省投资或部分投资(含交通部补助及省交通厅引贷的外资)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并进行各项管理工作的审查报批;
  (2)地市投资(含地市引贷的外资)的项目,项目报建和开工的报告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余由地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七条 国道、省道上的一般公路(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等公路,但包括交通部扶贫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市场管理;
  (1)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和地市交通局共同负责;省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改善、大修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厅授权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和地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
  (2)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地市交通局负责管理,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上中外合资、合作、及BOT形式的工程项目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县乡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由地市、县交通局负责。
  第十条 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并出具工程验收质量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各地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一般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并出具工程验收鉴定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法制定辖区内分级管理办法,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
河南省交通厅豫交工[1997]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