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保障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运输车辆监控体系,根据交通部第29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检测站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未经认定的检测站,不得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对外提供检测数据。
第二章 检测站的分级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根据检测的条件和作用不同,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一)A级检测站:能承担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二)B级检测站:能承担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能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统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三)C级检测站:能承担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第七条 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必须满足《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备检测设备表》(见附录一塌糊涂的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必须满足《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表》(见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 检测站的人员条件:
A级、B级检测站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1.站长或副站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
2.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掌握检测设备的使用情况、精度以及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对检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3.检测人员:具有计量、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检测技术标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及设备操作规程;能够对检测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引车员必须具有正式驾驶证;检测人员必须满足检测工位的需要。
4.计量器具管理员:应经计量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熟悉计量知识。
5.技术人员所占比例:A级检测站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应占全部人员总数20%以上;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应占全部人员总数的10%以上。B级检测站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应占全部人员的10%以上。
C级检测站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1.站长: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
2.检测人员:具有计量、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检测标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设备的结构、原理及设备操作规程;引车员必须具有正式驾驶证;检测人员必须满足检测工位的需要。
第九条 各级检测站场地要求:
(一)检测间面积必须与检测规模相适应;工艺布局妥善合理。
(二)检测车辆的进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停车场要与检测规模相适应,其面积不少于检测间的面积;有汽车外部清洗设施。
(三)环境要求: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
第三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十条 各级检测站的职责为:
(一)A级检测站
(1)对在用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2)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3)可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4)可接受交通、环保、商检、公安、技术监督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5)承担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
(6)承担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前、后的检测诊断。
(二)B级检测站
(1)承担在用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诊断;
(2)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3)可接受交通、环保、商检、公安、技术监督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4)承担车辆二级维护前、后的检测论断。
(三)C级检测站
C级检测站是为本单位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其职责为:
(1)承担本单位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诊断;
(2)承担本单位车辆二级维护前的检测诊断;
第十一条 各级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站对检测车辆应出具检测结果报告。A级、B级检测站的报告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发车辆技术状况证、维修竣工车辆合格证、以及发放和吊扣道路运输证的依据之一;也是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A、B级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还可作为调处车辆维修质量纠纷的凭证。
第十三条 检测站使用的讲师检测仪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凡购入的计量器具、设备标定器具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齐全,有使用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二)所有的计量器具有使用前必须经当地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凡新购入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按规定进行校准,经标准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所有计量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规定,定期校准。特殊情况随时进行。
第十四条 检测站应建立车辆检测档案,内容包括:车辆检测报告、车辆检测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各级检测站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制度;
2.标准仪器、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3.检测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4.设备操作规程;
5.原始记录填写、审核、保管制度;
6.被检单位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人员培训制度;
9.工作人员手册;
10.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1.安全管理制度。
各检测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他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审批和认定
第十六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布局、审批和认定工作,全省检测站的数量根据车辆情况及检测任务确定。在中心城市,可以建A级或B级检测站;县(市)可根据需要建B级或C级检测站。
第十七条 为使检测站布局合理,充分发挥检测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检测站的建设实行先申请后建站的原则。准备筹建检测站的单位,通过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调研报告,筹建计划书等有关材料,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体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是否同意建站的批复。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检测站,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检测站建成后,应首先取得省计量管理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后,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申请表》(见附录三),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办法见附录四)。
第十九条 需进行认定的检测站,应提供如下资料:
检测站平面和检测设备布置平面图、检测工艺路线图、管理机构及工作过程框图、各种管理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各项标准及人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条 检测站的认定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合格的检测站,统一制发《河南省汽车综合性检测站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检测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A级站中指定,并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
省中心站负责对全省的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应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检测站凭《检测许可证》输其他有关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质量事故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不执行检测标准,不按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依照《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一、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备检测设备情况表(略)
二、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情况表(略)
三、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申请书(略)
四、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条件评定审查方法(略)
五、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常用检测标准(略)
备注:
河南省交通厅豫交运[1997]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