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审批,要求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2019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后相关的管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8号文件和国务院第709号令的要求,研究形成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正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一是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二是明确对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http://jtysj.pds.gov.cn/contents/13404/251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