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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9-11-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稳定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行车组织作为运营组织的中枢环节,是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重要基础。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管理制度,统一行业行车组织的基本规则,对于严守安全底线,进一步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行车组织基础、正常行车、非正常行车、施工行车、附则等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运营单位合理制定行车计划,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运行能力,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并持续改进和优化;列车运行图的编制既应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有效发挥线路能力,又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办法》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指挥层级、行车方向、列车等级、行车调度命令、行车组织方法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统一行业行车组织的基本规则。其中,重点对各种行车组织方法的行车凭证和安全防护等内容提出要求,着力保障行车安全。

二是规定了正常情况下基本的行车组织规则。按照行车组织程序,对运营前准备、乘务组织、车站行车监控和运营结束等方面的安全作业作出规定。明确运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营运;规定驾驶员单次值乘的最大时长和连续值乘最小间隔,强调运营单位应在出勤时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保障驾驶安全;提出驾驶员开关门作业时的操作要点,严防夹人夹物动车;规定车站行车人员要做好行车监控,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监控及应急处置;提出共线、跨线运行方式下行车调度和异常情况处置的原则;明确了车辆基地调车、试车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作业规则和安全防护要求。明确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在保证行车安全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分别规定了抢修施工作业、列车限速运行、越防护信号机禁止信号、列车自动防护失效、列车退行、列车越站、反方向行车、列车救援、道岔故障、联锁失效、接触网(轨)失电、区间乘客疏散等典型非正常行车场景,以及发生地震、恶劣天气、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行车调度程序、安全作业规则、安全防护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人员安全和行车安全。

四是明确了施工作业的行车组织规则和安全防护要求。要求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并严格执行施工作业计划,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应影响正常运营;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应按照“先通后复”的原则视情安排施工作业。对于设施设备调试、升级、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应制定并组织落实行车保障措施。对于施工列车与相邻施工区域间隔、工程车施工作业、人员与工程车同时作业等方面明确了安全防护要求,从施工行车组织角度保障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