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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解读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理解修订后的《办法》,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2003年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保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推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本着“急用先修”的原则,以局部修订的方式,对原《办法》中与新《行政处罚法》相冲突的内容以及急需补充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此后,国务院先后印发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处罚工作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完善民航处罚工作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工作。

二、修订思路

全面修订《办法》,围绕民航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民航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民航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更加具体的遵循,有助于在民航行政处罚领域全面贯彻和落实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提升民航行政执法效能,更加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落实上位法的要求。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立案程序、通报批评等新的制度规定进行重点研究,探索相关制度在民航行政处罚领域的落实。

二是以实践需求为导向。与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共同研究处罚案件管辖权争议、案件中止和终止等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制度设计。

三是统分结合。在《行政处罚法》的制度框架内,对于民航行政处罚的一些内部程序,考虑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执法效率,允许各自制定工作程序进行细化。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主要聚焦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1.落实了新处罚法和国办文件精神。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增加了法制审核章节,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环节明确了记录的要求;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对不予处罚的情况应当进行教育;对民航行政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情形明确移送要求,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规定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完善了行政处罚工作具体环节。

首次将立案和撤销立案的相关规定上升到规章层面,为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规章依据;增加了案件中止和终止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情形,加强了对处罚案件办理过程的规范;设立听证程序专章对听证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对结案后的归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3.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

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民航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在送达制度方面,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监管信息系统等方式送达,便于相对人及时接收文书;在听证环节,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明确细化了法律新增处罚种类。

对于行政处罚法新增的以往民航领域较少实施的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种类,作出细化规定,为今后的处罚实践提供了指引。


相关政策: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