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1、河南省交通厅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规【2021】2号文件,自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交通厅下发后未见平顶山市交通局针对该文件下发平顶山市报备起止时间、报备条件的公告;
我们通过多方打听,得知第三方监控企业需要在交通局运输科报备,我公司7月30号向该科室提交报备资料,8月19号提交一次整改资料,9月3号又提交了一次资料,自此报备资料已经全部完备,运管科正式接受完善的河南广阔报备资料;平顶山市交通局运输科还是以(安全三级等保)不符合要求,名称不一致为由不予通过(没有法规依据)。依据豫交规【2021】2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第六项,我公司完全符合。(备案资料中提供有我公司平台三级等保金盾检测中心出具的方案及详细描述,该方案在郑州市交通局有备案可查。)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
2、至资料递交之后,到9月30日之前未收到运管科任何文件回复。
3、依照豫交规【2021】2号文件的要求,我公司第三方监控资质全部符合要求。
4、9月30号得知平顶山交通局“拟平顶山第三方监控企业业务的意见的公告”后,于当日下午向平顶山交通局运管科提交书面的“异议”意见。
诉求:
1、给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报备市场营商条件
2、将市交通局官方网站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公示内容予以删除。
3、符合予以公告报备成功,不符合以书面形式给我们具体理由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报备的企业的资料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