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举报诉求:
1.请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涉事路障处发生的多起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追究被举报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依照规定对被举报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3.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部门,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日晚,我家属张彦林驾驶货车沿G329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叶县与舞阳交界处时,车辆与路中的混凝土路障发生碰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张彦林当场死亡。该路障是混凝土浇筑,长约10米,宽约2米,高约1.5米。因路障周边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过往车辆经过时频发重大伤亡事故。据不完全统计,从2023年1月至今,这个路段就已经发生了至少6起重大伤亡交通事故(分别是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4日、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13日、2023年6月底),造成多人伤亡,上述事故均有视频资料可以证实。2023年8月21日,叶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查明涉事路障的系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所建,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最终认定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彦林负事故主要责任。截至目前事故已发生近半年,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未作出任何回应。
二、举报理由
(一)涉事路障系被举报人滥用职权违规设置,该路段虽名为断行路段,但并未采取措施对路段进行物理隔离,事实上每天有大量车辆、行人通行,因频发事故被人称为“夺命墩”
涉事路段自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一直处于公告断行状态,但最早开始断行时并没有设置该混凝土路障,涉事路障是2022年底设置。设置后,该路段虽名为施工断行道路,但经实地调查,该路段早已经施工完毕,根本没有任何施工人员车辆。相反,该路段柏油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清晰,G329国道上多个南北方向交叉口也没有设置任何物理隔离措施,车辆行人可以随意进入该路段,每天有大量车辆、行人从该路障北侧的路肩处通过。被举报人对国道进行断行,仅发布一条断行公告,就贸然在路上设置巨型路障,甚至在知晓该路段频发重大事故后,仍然不管不问,这种行为简直就是草菅人命,如此不负责任,依法应当重罚。
(二)交管部门已经认定,被举报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在距离路障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过错,该过错与路障处频发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应当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指出混凝土路障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没有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公路管理部门存在严重违法和过错。由于没有绕行标识,没有闪烁警示灯,夜间行驶时漆黑一片,过往车辆在夜间经过时根本无法注意到该路障,进而导致频发重大伤亡事故。我们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混凝土路障被车撞的坑坑洼洼,路障附近到处都是车辆碎片、机油、玻璃碎渣等遗落物,路障上更是被老百姓用自喷漆写上“夺命墩”三个大字。
(三)被举报人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事故瞒报漏报,其违法行为已经导致该路障处发生多起重大伤亡事故,依法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关于该路障设置后到底发生多少事故,造成多少人伤亡,我们简直不敢想象。然而,发生这么多起严重事故,叶县公路部门却没有按规定如实上报,反而一直是瞒报、迟报、漏报,在发生亡人事故后,仍然置若罔闻,这直接导致路障存在的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整改、清除,进而导致发生了更多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贵单位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后,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部门,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这么多在该路障处无辜死去的人的亡魂。
综上,叶县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在G329国道上叶县与舞阳交界处随意胡乱设置混凝土路障,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过往车辆及行人在此频繁重大伤亡交通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无异于谋财害命,请求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此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认真调查此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百姓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