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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交通运输专栏

法治建设应知应会手册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07-01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平顶山市2021318日启动了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为提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知晓率、参与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收集整理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同心协力、全力以赴,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鹰城、法治鹰城!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2020年11月16-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在这次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

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五)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定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5.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的关系:三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6.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就不完整,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7.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9.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对法治专门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更严标准、更高要求。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10.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对依法治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2.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含义:“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4.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的是:全面依法治国。

15.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16.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17.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18.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1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建设法治政府。

20.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1.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22.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2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督察和考核:(一)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二)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2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分别由哪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2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划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6.规章的命名规则: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27.政府规章的制定、公布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先立项,进入立法计划,之后由政府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形成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分别由省长、设区的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8.“1543”立法机制的含义:“1543”立法机制是指“一个意见、五项制度、四合审查、三会两评”:一个意见是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五项制度是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河南省政府立法起草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立法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立法征求意见规定》和《河南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五项制度,是对立法项目全过程的程序性规定;四合审查是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是立法审查的实体标准;三会两评是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是立法审查的具体工作方法。

29.《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对于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30.什么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所有的法律都诞生在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精神。

31.新中国的宪法经历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

32.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的根本问题。

33.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包括5个部分。分别是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34.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5.国家宪法日的由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36.宪法宣传周的由来: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2018年12月4日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是中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37.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38.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9.宪法规定的国旗和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0.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41.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提出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42.民法典经历的编纂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43.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44.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5.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6.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8.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9.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5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5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5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总体目标: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53.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的关键环节:(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54.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55.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一)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56.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关键环节:(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57.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关键环节:(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三)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58.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的关键环节: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二)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四)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59.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一)形成监督合力;(二)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四)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60.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二)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61.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的关键环节:(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三)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四)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62.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定位: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重点推进、率先突破。

6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如何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64.什么是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清单制度就是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6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具体要求: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

66.《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67.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68.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向社会公开的途径:每年3月1日前,市县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69.“放管服”改革的含义:“放管服”改革是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70.公共法律服务的含义: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71.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要推进什么法定化: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72.什么是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73.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求最大程度减少什么许可: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

74.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求最大限度缩小什么范围: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

75.通过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76.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的什么办理方式: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

77.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78.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79.清理证明事项的目的是什么:清理证明事项就是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证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就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80.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的三证是指:“三证合一”的“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81.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82.如何理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法治架起“防护网”。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二)法治竖起“边界线”。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三)法治托起“公平秤”。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规范行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83.如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84.什么是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是: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85.如何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86.优化公共服务,对便民服务热线的要求:市级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按上级政府部署将其他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县级政府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87.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的办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应达到100%。

88.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89.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必须要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为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出台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把握好“严格制法程序、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6个环节。为了确保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还需健全责任机制、强化备案监督、加强督查考核等。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90.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具体审核的相关内容: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9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规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9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3.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94.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讨论的情况: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95.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三)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四)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96.建设法治政府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97.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含义: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98.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含义: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99.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100.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含义:(一)严格执法,就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是执法的基本要求;(二)规范执法,就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循理有度,这是执法的行为准则;(三)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是执法的价值取向;(四)文明执法,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防止粗暴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执法和谐,这是执法的职业素养。

101.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措施: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10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要求,要注重推广运用的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种类: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我省从2012年以来持续推进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强调刚柔并济、法情交融,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103.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104.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

105.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06.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监督方式:(一)向该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二)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救济渠道:(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7.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内容:(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二)新增了行政处罚种类;(三)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四)对特殊行政处罚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期间;(五)扩大了听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程序的时间要求;(六)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七)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推动“柔性执法”;(八)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九)建立了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制度;(十)确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建立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108.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09.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10.行政处罚中法制审核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111.法制审核人员配置比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11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15.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16.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17.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18.如何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119.如何处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100%按规定回复。

120.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121.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包括哪些:(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22.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包括哪些:(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会被追究什么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哪些措施:(一)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三)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五)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25.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126.如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127.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128.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数量要求是多少: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129.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130.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俗称“民告官”。

131.哪些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32.《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哪些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必须达100%。

133.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应当在多久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134.如何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国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135.如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能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136.如何理解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法治政府要求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最低限度的行政准则;(二)服务型政府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实现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标;(三)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规范和方式,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四)实现依法行政践行服务宗旨、服务宗旨引领依法行政。

137.《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重要意义: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纲要》提出,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138.《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权利,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139.《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140.《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总体目标: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141.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的关键环节:(一)维护宪法权威;(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三)健全普法责任制;(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142.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的关键环节:(一)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二)促进社会规范建设;(三)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43.加强权利保护的关键环节:(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二)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五)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144.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一)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三)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四)增强社会安全感;(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45.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关键环节:(一)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二)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三)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146.法治社会建设加强组织保障的关键环节:(一)强化组织领导;(二)加强统筹协调;(三)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四)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