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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交通运输专栏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07-04

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推进六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内容以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于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指导、监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负责市域内(含汝州市)的高速公路和城区内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以及城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组织协调辖区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县(市)域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包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五、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