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部门行政职权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填报时间:2019.9.2 | |||||||||||
| | 截至2019年7月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 | |||||||||
序号 | 职权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单位名称 | 责任科室 | 是否联合审批 | 联合审批部门 | 2018年办件数量 | 2019年1月1日至今办件数量 | 事项办理详细地址 | 备注 |
1 | 内河客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3.《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5〕90号)全文。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4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市域内水路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3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6 |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124 | 8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115 | 2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临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船舶检验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3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4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5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6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7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8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29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行政许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30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1 | 海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2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133项: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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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船舶营运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三款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第十七条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三、《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82 | 96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4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5 |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6 | 船舶登记(所有权)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142 | 2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37 | 船舶登记(变更) | 行政确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38 | 船舶登记(抵押权) | 行政确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39 | 船舶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92 | 2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40 | 船舶登记(光船租赁) | 行政确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41 | 船舶登记(废钢船) | 行政确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42 | 船舶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 行政确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43 | 船舶名称核准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142 | 1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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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45 | 船舶吨位复核 | 其他职权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二、《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第三条:总体原则第(二)款吨位丈量与复核发证分离原则。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船舶检验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46 | 航道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 | 其他职权 |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5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河南省内河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文〔2017〕11号)第十八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重点专项工程须召开专题评审会审定。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47 |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 其他职权 | 一、《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第十五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三、《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2006〕307号)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 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船舶检验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48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49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0 | 船舶文书签注(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垃圾交付方案等)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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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航行警(通)告发布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国函(1992)204号)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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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3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4 |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5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6 | 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7 | 对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令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8 | 对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59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0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1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2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3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5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6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7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四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8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69 |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1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2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3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4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5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6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7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8 | 对船员服务簿持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79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0 | 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1 | 对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令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2 | 对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3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5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6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7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8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89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0 |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1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2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3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4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5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6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7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8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99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0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1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2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3 | 对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4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5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6 | 对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7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8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09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0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1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2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3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4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5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7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8 | 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19 | 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0 | 对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1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2 | 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发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3 | 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8号) 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4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8号)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5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6 | 对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7 |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8 |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29 | 对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第三十五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0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2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3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4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5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6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7 | 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27号令)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8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39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0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1 |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2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3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4 | 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5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6 | 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47 | 对未经同意,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进行调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148 | 对未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
149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0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1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4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5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6 |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7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8 |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59 |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0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1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2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3 | 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4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5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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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7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8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69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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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2. 《海商法》(1992年主席令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1 | 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令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2 |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3 | 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该项许可。我部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4 | 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5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6 | 对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7 | 对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8 | 对出具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79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0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1 | 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发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2 | 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2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3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4 |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5 |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6 |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7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本国际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试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8 |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89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0 | 对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条:取消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载运化学品货物船舶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船舶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的有关要求。2.拟交付船舶运输安全危害特性不明的货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货物实施检测,获取与货物安全运输特性相关检测数据,确定其船舶载运的安全运输条件。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熟悉有关水路运输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3.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查验中认定货物评估报告与船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不符的,或未按照检测评估规范、技术标准出具评估报告的,应不予认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授予其资质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1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2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3 |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4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5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6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7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8 |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199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1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2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3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4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5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6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7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8 | 对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09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0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1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2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3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4 |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5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6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7 | 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8 |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19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0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1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2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3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4 |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5 | 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6 | 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7 |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8 | 对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29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0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1 | 对港口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0号令)第三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2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3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4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5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6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7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8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39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0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1 | 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2 | 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部分:取消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不再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认定。2.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发现与事实有重大不符或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属实,自结论出具之日起2年内对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应通过直属海事局网站公布调查结果。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3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4 | 对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6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7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8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4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1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2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3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4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5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6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7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8 |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59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0 |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1 |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2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3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4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5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7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8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69 |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70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71 | 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安全监督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72 | 对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
273 | 对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运输管理科 | 否 | 否 | 0 | 0 | 平顶山市交通大厦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