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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告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交通运输领域高频违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我机关在2025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年度统计分析中发现,下列十种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被查处数量较多,被我机关列为高频违法事项,现予以公布,请全市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人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加强企业管理及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避免因违法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共同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市场良好有序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序号

违法案由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4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5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6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7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9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5年09月02日09时20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桦、房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车牌号码为豫P3xxxx的重型半挂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从鄢陵县装载木头板到平顶山高新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扶沟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己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无法现场出示豫Kxxxx超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扶沟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智峰,王兆晋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03月30日20时19分:汝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行驶至G344郏县十里铺非现场执法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B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郏县超限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型,车货总质量470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6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11000kg,超限率30.55%。经调查核实:汝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该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己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汝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06月09日18时58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大鹏、姚俊豪在S23线龙门大道路段处开展路域治理时发现豫Dxxxxx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为渣土,未有效进行覆盖,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依法实施行政检查,驾驶员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事实无异议,李某某属执行平顶山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任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杨撒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平顶山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6月15日18时31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广春、姚俊豪在平顶山市城建学院西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Dxxxxx小型轿车涉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驾驶员乔某某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河南城建学院西门前往多一锅火锅工厂,订单显示收费5.74元,但是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乔某某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祖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乔某某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025年03月10日14时43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郝新勇、郭明才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根据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提供的出场货单,货运源头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对2025年3月7日豫Dxxxxx号三轴货车,装载混凝土从平顶山某有限公司出厂运输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并经公司人员确认,平顶山某有限公司实施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裁货运车辆。"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二般,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裁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平顶山某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5年12月02日17时20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石大鹏、姚俊豪依法在叶县龚店公路超限检测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张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DxxxxxLxxxx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漯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砂石,从南阳市方城县到平顶山市叶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半挂车进行勘验经勘验核查,该车营运证核定的外扩尺寸长度为13000mm,宽度为2550mm,高度为2900mm,实际测量尺寸长度为13600mm,宽度为2800mm,高度为3700mm,与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尺寸不一致。经调查核实,漯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甚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漯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2025年03月24日10时02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明远、史付领依法在S83兰南高速平顶山服务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姜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E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码为黑Axxxx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威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从河北石家庄运载罐体到湖南永州,经现场勘验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47000kg,车货总长22米,车货总宽3.5米,车货总高4.35米,现场未能出示该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调查核实,威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戴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眼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威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2025年04月30日_15时57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向军、陈智峰依法在平顶山站高速口处实施行政检查,侯某某驾驶河南某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码为豫Axxxxx的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招揽1名乘客从平顶山到新郑机场。经调查核实,侯某某实施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出祖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09月28日10时20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郝新勇、郭明才依法在卫东区建设东路北开发一路东10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Dxxxxx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平顶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推送抄告函内容进行核查:该车辆在2025年9月8日出现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从事经营活动,在9月9日完成整改后,在9月19日、9月24日连续发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平顶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7月28日,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占强、郝新勇,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抄告要求,对平顶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祝进行了调查,该公司车牌号豫Dxxxxx号车,6轴,限重49吨,总重119.2吨,超限率143%,超限70.2吨,驾驶员王某某,从业资格证4xxxxxxxxxxxx,车牌号豫Dxxxxx6轴,限重49吨,总重162.1吨,超限率230%,超限113.1吨,驾驶员邵某某,从业资格证4xxxxxxxxxxxx,分别于2025年2月25日,2025年5月21日,被石龙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处。通过调取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例会记录等相关证据,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此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平顶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