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提示函》(豫公交函〔2026〕14号),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本次撤销涉及67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375-2266905。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