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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两起道路运输执法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4

案例一:赵某男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1.【基本案情】

2026年06月01日,依据公安交警移交线索,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赵某男涉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了调查。调查核实,当事人赵某男驾驶车主赵乐乐的豫D1**4M小型轿车,运载乘客2名,自平顶山市到鲁山县,收取车费25元/人。当事人赵某男驾驶营转非车辆,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案例启示】

当事人赵某男驾驶营转非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情清晰、证据确凿,是典型的跨区域短途非法营运案件,同时暴露出当前辖区非法营运治理、部门联动监管、车辆源头管控、群众出行安全引导等方面存在的短板,结合本次办案全过程,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认清非法营运新特点,精准把握违法营运规律。当前短途跨县域非法巡游出租营运呈现明显新趋势:一是违法车辆多选用营转非车辆,此类车辆退出营运市场后,车辆安全性能、保险保障均达不到出租汽车营运标准,车辆安全隐患极大;二是营运模式灵活隐蔽,违法人员点对点搭载乘客,单次载客人数少、单笔收费金额低,日常路面自主巡查难以快速发现,违法隐蔽性强;三是营运路线固定,多往来平顶山市区与鲁山县等周边县域,瞄准群众城际短途出行需求,精准抢占正规出租车运力空白区域,扰乱两地客运市场秩序。

二、深化部门联动协作,筑牢线索闭环查处防线。本案能够顺利查获,核心依托公安交警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线索双向移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日常路面巡查中,交通运输执法车辆覆盖范围有限,而交警部门路面执勤频次高、覆盖面广,可第一时间发现私家车非法载客、可疑营运车辆。后续工作中,我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警交联动长效机制,聚焦市区至各县域短途客运线路、客运站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营运高发区域,开展联合卡点检查、流动巡查,补齐单一部门执法监管盲区,提升非法营运打击精准度。

三、强化车辆源头监管,严防营转非车辆流入营运市场。本案涉案车辆为营转非小型轿车,车辆本身无出租汽车营运资质,且营转非车辆普遍存在强制报废年限短、营运保险缺失、定期安全检测不到位等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引发安全纠纷和信访投诉。下一步,执法部门需联合车管所、车辆检测机构,加强营转非车辆动态监管,建立辖区营转非车辆台账,重点排查此类车辆高频往返客运线路、频繁载客出行等异常行驶轨迹,从源头遏制闲置非营运私家车、淘汰营运车辆违规从事客运经营,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口。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安全出行防范意识。本次案件中,乘客贪图短途出行便捷、车费低廉,选择乘坐无资质非法营运车辆,自身出行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多数群众不了解非法营运车辆的安全隐患,也不清楚乘坐黑出租自身需要承担的出行风险。后续我单位要依托线下执法卡点、客运站、社区、乡镇集市,以及线上新媒体平台,常态化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低价黑出租,主动选择合规网约车、正规巡游出租车出行,从需求端压缩非法营运生存空间。

 五、补齐市场服务短板,挤压非法营运生存空间。市区至县域短途客运线路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侧面反映出城乡短途正规出租运力配置不足、公共交通覆盖不够完善的问题。下一步,我单位将梳理辖区非法营运高发线路、高发时段,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客运市场供需情况,优化正规巡游出租车运力投放,完善城乡公交接驳体系,补齐短途出行公共交通短板,用优质、便捷、平价的正规客运服务,满足群众日常跨区域出行需求,实现打击非法营运+规范行业服务双向发力,持续净化辖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某危运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1.【基本案情】

2026年06月03日,依据湛河区交通运输局抄告信息,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某危运公司豫DS**9F东风牌轻型罐式危险品货车异地营运、日常维修保养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车辆自2024年10月至今长期在石家庄市正定县异地营运,且未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石家庄市正定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查核实,该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均在石家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累计维修保养达27次。查实该维修企业仅具备二类大型货车维修条件,不具备危运车辆罐体检测、安全部件检修、防爆装置维保等专业维修能力。当事人长期异地营运、在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第六条第(四)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案例启示】 

本次查处的某危运公司危险品货车长期异地未备案营运、违规开展车辆维修一案,暴露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缺位、车辆全流程运维管理漏洞突出、跨区域危货运输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等多重问题,为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敲响警钟,结合案件实际,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源头安全防线。危险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交通运输行业,涉案企业安全管理意识严重缺失,放任营运车辆长期异地经营且不按规定办理异地营运备案手续,同时漠视危货车辆专项维修管理规定,在二类普通货车维修企业保养维修车辆,完全忽视危货车辆专项检修要求。各危货运输企业需应以此案为戒,健全车辆动态营运台账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异地营运备案、定点专项维修硬性之规定,杜绝重经营收益、轻安全管理的侥幸心理,从源头消除车辆硬件故障、运维不规范带来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规范车辆维修管理,严守专项运维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别于普通货运车辆,其罐体承压、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装置有专属维修检测标准,普通货车二类维修企业无对应维修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合规检修流程,无法满足危运车辆安全运维要求,违规维修极易引发泄漏、爆炸、燃烧等安全事故。行业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强化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环节监管,督促企业务必选择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项资质的机构开展维保工作,建立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做到维修记录可追溯、检修项目全覆盖。

三是强化跨区域执法联动,补齐异地监管短板。本案中涉事车辆长期跨区域营运,本地监管部门难以实时掌握车辆动态,异地执法协查才查实长期违规营运、违规维修的违法事实。针对危货车辆流动性强、跨区域营运频繁的行业特点,需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交通运输执法信息共享、线索抄告、联合协查工作机制,打通异地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壁垒,实现车辆营运轨迹、维修记录、违法信息双向互通,破解异地监管盲区,实现危货车辆全时段、全范围闭环监管。

四是加大行业普法与执法震慑力度。后续执法工作中,一方面要面向辖区所有危货运输企业开展专项普法宣传,重点讲解异地营运备案、危运车辆资质维修、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罚标准及安全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大日常巡查、动态监控抽查力度,对未备案异地营运、车辆违规维修、隐患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形成强有力执法震慑,全面防范化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安全风险,保障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