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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交通运输局 2016-08-23 09: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权责清单有效落实,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办理时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政府权责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政府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制约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坚持创新管理原则。结合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创新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机制与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政府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职责任务的明晰化,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查;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管理,或者监督真空。
第八条 权责清单所列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具体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应围绕确保权责清单正常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风险点防控、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权责清单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和部门公开栏公布,并通过办事指南、一次告知单等方式,公开发布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管理社会事物的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等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执行的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确需调整的,各部门应按程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拟调整的内容、依据、实施机构、运行流程等材料,经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第十七条 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权责清单未按规定运行的;
(三)权责清单的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导致权责清单流于形式,或对上级批转、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不力的;
(五)权责清单运行不力,经两次督导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未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七)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管理社会事务的服务事项未按要求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的;
(十)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拒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权责清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阳奉阴违,不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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