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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制度

平顶山交通运输局 2017-04-10 16:40

   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推进六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六公示内容以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隶属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负责市域内(含汝州市)的高速公路和城区内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以及城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组织协调辖区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县(市)域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执法程序

包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行政执法简易程序流程图:

四、行政执法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375—2158666,通信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与湛河南路东50米路南,电子邮箱:szfjzfjd@126.com。

五、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结果:2016年度,我局查处并受理3230起行政处罚案件,办结3230起。具体行政处罚结果可查询:http://www.pdsjt.gov.cn/channels/245.html

(二)行政检查结果:2016年度,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及交通运输局党委的领导下,多部门联动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依法例行对辖区公路进行管理职责,及时开展各种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公路做到全方位覆盖巡查,最大程度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

六、当事人权利

1、知情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

2、确认权,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4、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交通执法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权,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实。

6、行政诉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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