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17年1月11日 | |||||||||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 | 备 注 |
1 | 对有关公路的 法律、法规执 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 随机 | 日常巡查 | 现场抽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是 | |
2 | 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 场所、客货集 散地进行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8条第2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 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第36号令修订)第53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平顶山市 交通运输 执法局 | 道路危 险货物 运输企 业或者 单位 | 随机 | 日常巡查 | 深入企业 明查暗访 | 对道路运 输经营者 的资质证 件、经营 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 是 | |
3 | 在公路路口 和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的 检查站进行 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8条第3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平顶山市 交通运输 执法局 | 道路运输 经营者 | 随机 | 日常巡查 | 采取巡查 或者派驻 行政执法 人员的方 式 | 对道路运 输经营者 的资质证 件、经营 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 是 | |
4 | 对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 客货运输站 场经营活动 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第35号令修正)第47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49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第34号令修正)第65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67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货运场站经营者 | 随机 | 日常巡查 | 现场检查 | 对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及客货运站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
5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随机 | 日常巡查 | 现场检查 |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资质证件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
6 | 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8条第2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正)第53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客运、危货运每季度50%,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半年35% | 客运、危货运每季度检查1次、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每半年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
7 | 对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5号)第47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49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65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67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客运每季度50%,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半年35% | 客运每季度检查1次、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每半年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及客货运站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
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7号)第45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每半年抽查35% | 每半年检查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2、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3、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5、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6、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是 | |
9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42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每半年抽查35% | 每半年检查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1、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3、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 是 | |
1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客运、危运每季度50%,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半年35% | 客运、危运每季度检查1次、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每半年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查验相关资料。 | 是 | |
11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30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运输企业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客运、危运每季度50%,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半年35% | 客运、危运每季度检查1次、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每半年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 是 | |
12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6年3月1日实施)第26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平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客运、危运每季度50%,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半年35% | 客运、危运每季度检查1次、货运及运输相关业务每半年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
13 | 水运市场监督管理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条第2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航务处 | 水路运输企业 | 100% | 每年两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1、水运企业经营行为;2、船舶登记资料等;3、船员适格条件等。 | 是 | |
14 |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4条第2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2002年8月1日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59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 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 | 100% | 每月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1、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的资格资质条件等;2、水运企业安全管理资料等 | 是 | |
15 |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3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6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4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2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6条第一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工程质量监督。”、第9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 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 | 每周开展检查3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是 | |
16 |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59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393号令)第40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 | 每周开展检查3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各参建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行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是 | |
17 | 涉路许可监督管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公路管理局路产管理处 | 涉路许可事项 | 对全市涉路许可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每月不少于两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占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许可的事项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