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规范和提升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25日
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平交文〔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单车(以下简称“巡游单车”),是指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平顶山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经营协议》),车辆由巡游单车车主(以下简称“车主”)购置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巡游出租汽车。
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内的巡游单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主是车辆经营权使用人和车辆所有权人,按照《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选择适合根据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开展出租汽车经营。
第五条 车主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3分及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级。
第八条 巡游单车注册多名驾驶员的,因经营服务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考核扣分的,扣分累计到该巡游单车上。
第九条 车主对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经调查核实申诉属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对巡游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AA级的车辆,可在巡游车顶灯上标识AAA服务质量等级,供乘客参考择优选乘。
(二)对巡游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级的,组织车主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学习。
(三)对巡游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B级的车辆,组织车主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学习;
自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十五日内,服务管理公司应要求巡游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级、B级的车主暂停车辆运营,参加培训教育和整改整治,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巡游单车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经营协议》,收回该车经营权:
(一)巡游单车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考核累计扣分达50分以上的;
(二)巡游单车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考核为B级的;
(三)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车主组织或参与集体罢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行业不稳定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依法收回的巡游单车经营权,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择优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并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十二条 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下一考核周期内应留在原公司。服务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参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执行,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的,下一考核周期内不得接受巡游单车流入。
第十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服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车主及驾驶员应无条件配合。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驾驶员情况,包括巡游单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巡游单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信访稳定情况,组织、参与出租汽车罢运、聚众滋事、越级上访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巡游单车服务质量信誉信息,4月底前公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巡游单车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