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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平顶山交通运输局 2021-05-28 16:23

一、基本案情

2021428 10点20分 刘某某驾驶豫D****小型轿车在平顶山市稻香路平顶山恒大名都时因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执法人员查获。

二、法律适用

本案事实违反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六部委令第46号令)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六部委令第4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对优化经营环境,保障人民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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